某员工入职公司23年,赔偿金却只赔12年?到底怎么一回事呢,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王猛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赔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及部门职能调整作的岗位撤销,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亦不属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及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
因此,公司据以解除王猛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此外,因王猛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201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应以北京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进行计算,且向其支付赔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公司已向王猛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共计755 474.09元,故公司仍应向王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67.91元。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王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67.91元。
王猛和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并无“赔偿金”相关规定,故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应分段计算。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如系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
第一,公司所称2017年公司结构重组事宜,是其公司自行启动的、涉及少数员工或者部门的内部调整,且该重组事实上并没有撤销王猛原所在部门。换言之,王猛原工作岗位即政府工作事务部对外联络经理的职能内容,仍然存在。
第二,公司2017年启动结构重组,后即直接与王猛协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但是在一年多的协商过程中均未向王猛提供新的岗位予以选择;公司直至2019年3月方首次向王猛提供新的岗位,但该新的工作岗位与王猛原工作岗位性质完全不同,公司也未能就调岗事宜得到王猛的同意,故公司在此情形下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故一审法院按照2019年的上一年度,即2018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基数,计算王猛的经济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未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支付情形,故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应分段计算。
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十二年予以计算正确,王猛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公司已向王猛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仍应向王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7167.9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民申7466号(当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