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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了!广西区直公积金提取、贷款力度加强,10月1日起施行
2024-09-211

在南宁无房且租房住的,提取额度1050元/人/月;在南宁外工作按当地标准提取;无南宁户籍、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在南宁无房租房住的,按实际房租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首套标准的,可调高个人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


9月20日晚间,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加大对缴存人租房、贷款的支持力度,且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政策原文及解读如下: 


PART.01

加大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区直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每月1,050元。如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

(二)支持合理租房使用需求。区直中心缴存人到南宁市外工作,本人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参照区直中心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无南宁户籍、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区直中心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支持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租房提取。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区直中心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选择以上一种提取方式,可以按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PART.02

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支持力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通过调高个人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调整年度对应的区直中心公布的月缴存额上限。

(二)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符合住建部门认定标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通知》涉及租房提取和贷款两个方面的支持措施,具体如下:


(一)加大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


1. 提高南宁市无房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租赁商品住房提取定额提高至每人每月1,050元。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月提取额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


2. 新增两类无房缴存人租房提取。

(1)新增缴存人在工作地无房租房提取。提取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的缴存人(不含未在当地工作的配偶方)。

(2)新增纳入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缴存人租房提取。


3. 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市民是指申请提取时,未获得南宁户籍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申请提取时,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二)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1. 加大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支持力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特点,支持其通过提高个人年度缴存额获得贷款额度,达到“灵活缴、长期缴、方便贷”。


2. 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所称保障性住房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要求和住建部门认定标准,该保障性住房不是指单位政策福利性住房、商品房等住房。


一、其他

(一)缴存人在同一租赁期间内仅可按一种情形办理租房提取,多个租房提取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二)《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业务受理时间执行。

来源:广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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