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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用工”第一案判了: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2026-11-052

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第一个依据新规判决的案件来了,二审判决日期2026年7月16日,判决明确: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鱼小保整理如下,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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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超龄劳动者能否享有带薪年休假?


吴某于2019年3月12日入职山东某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


2024年11月8日,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


2025年4月21日,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责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加班费等。


仲裁委员会以吴某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吴某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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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过程


一审判决:支持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超出部分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于2024年11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无证据证明系公司原因导致吴某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于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


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者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记录。


公司未能提交举证责任范围内的已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或已休带薪年休假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吴某与公司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8日终止,故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1727.75元。


对于吴某该项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吴某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1727.75元。


吴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超龄劳动者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对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用人单位保存考勤记录的期限问题,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


可以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劳动者工资发放证明保存期限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保存考勤记录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吴某于2025年4月30日提起诉讼,公司未能提交2024年已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或吴某已休带薪年休假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吴某于2024年11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行《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规定超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


故对吴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经计算,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1608.8元。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727.75元,公司未提起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维持一审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判决项。


判决日期:2026年7月16日

案号:(2026)鲁01民终4770号


案件分析:


1.劳动关系终止节点的认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此后继续用工的,双方形成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


2.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界限


现行《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虽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赋予超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因此,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无权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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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

企业合规要明确哪些义务?


工伤保障——强制性缴纳义务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在过去,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超龄劳动者因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只能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暂行规定》将工伤保险覆盖至超龄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其费用远低于工伤赔偿费用。不参保的企业,将独自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风险敞口极大。


用工协议与劳动报酬——必须书面、必须保底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休息休假——原则上不加班,加班须付费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劳动安全卫生——适岗安排与安全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同时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实操中,HR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第一,立即梳理超龄用工现状。 全面排查企业现有超龄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岗位分布、协议签订、工伤保险参保等情况,并严格区分“超龄劳动者”和“弹性延迟退休人员”。


第二,完成协议换签与工伤参保。 将原有的“劳务协议”更换为符合新规的“用工协议”,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各地人社部门正在配套落地细则,建议HR主动提前咨询,避免在7月1日政策执行时出现业务积压。


第三,做好成本精算。 将工伤保险费用纳入人力成本预算,同时评估是否需要为超龄劳动者配置补充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作为兜底保障。


第四,制定内部管理规则。 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加班审批、安全培训、考勤管理等制度,并与业务部门做好沟通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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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51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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