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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是发4倍,而是另外支付300%!| 劳动法库
2026-09-286

【案情介绍】

黄某于2024年3月21日入职广东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2300元。

2024年5月1日劳动节法定休假日期间,黄某由公司安排进行了加班。

公司向黄某发放了2024年5月的正常工资,但未向其计发当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黄某于2024年8月30日离职。

黄某就加班工资等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某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5月1日劳动节加班工资1692元(按日工资标准的400%计算),并主张周末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已发放当月正常工资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当另行支付300%还是按照400%的标准计发?

一审判决: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应另行支付300%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2300元。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黄某2024年5月1日加班工资,应予以补足。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黄某支付2024年5月1日劳动节加班工资317.24元(2300元÷21.75天×300%);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要按400%计算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关于五一劳动节加班,一审判决计算方法有误。认为要按照日平均工资的400%计算1734元。

二审判决:法定节假日当月工资已含1倍带薪工资,仅需另行支付300%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2300元,黄某要求按照433元/天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缺乏理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公司向黄某支付的2024年5月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法定节假日本身1倍的带薪工资,仅需另行支付3倍的工资。

黄某要求按照400%的倍数计算该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9月15日

案号:(2025)粤01民终18621号

【实务要点】

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的计算规则,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号)中明确: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因此,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实际所获得的当天全部报酬折算相当于400%。但在用人单位已经正常足额按月计发当月全额固定工资(其中已包含该节假日100%带薪工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需额外另行支付的加班工资为300%,劳动者主张在全额月薪之外再要求单位支付400%的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

实务中最大的误解是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理解为另外支付200%,加上本身的100%带薪,才构成300%。人社部已多次明确除了正常工资外,还要另外支付300%加班费。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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