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6〕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医保局: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秩序,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暂行规定》是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部署、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要通过新闻媒体、官网、微信公众号、政策宣讲会等渠道,面向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开展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重点讲清书面用工协议的签订要求、工伤保险强制参保、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核心内容,引导用人主体依法合规用工,提高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积极营造关心关爱超龄劳动者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用工管理,规范协议签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各用工主体立即开展超龄用工自查自纠。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为便于规范操作,现将《超龄劳动者用工书面协议(参考文本)》随文印发,供用人单位参照使用。
四、加强权益保障,筑牢安全底线。落实劳动报酬保障,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好社会保险衔接,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劳动者的,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按照《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强化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岗位和劳动强度,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配齐劳动防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加强日常健康关爱。
五、压实部门责任,强化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统筹超龄劳动者用工政策宣讲落地、用工监管指导、纠纷调处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税务部门负责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依法履行税费征收管理职责;医保部门统筹做好相关医疗保障衔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暂行规定》实施中的重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对口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超龄劳动者用工书面协议(参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
附件下载(长按下文二维码):
1.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超龄劳动者用工书面协议(参考文本)
政策原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