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广西正式印发《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新动态
广西正式印发《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7-25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6〕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工作要求,2028年底前,建立适应我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


二、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各地根据实际,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制度模式。统一制度安排,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规范缴费基数政策,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和基准待遇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统筹地区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动自治区级统筹。


三、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一)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费,费率为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相同。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后,合理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按月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比例为1∶1左右,个人按年度缴费,政府按规定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可减半从0.15%左右起步,5年内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也可从0.3%左右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参保政策类型应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一致,费率同单位职工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统筹地区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的,灵活就业人员费率可结合实际参照调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一致,费率同单位职工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


(六)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经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困难特殊人群,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纳入参保资助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单独筹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已参保的,视同其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经个人同意,退休人员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四、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待遇基准。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设置待遇标准,待遇支付水平与筹资水平挂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含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


(三)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四)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要做好原有目录与国家目录的对照映射,3年左右逐步统一规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五)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六)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五、持续优化管理服务


(一)统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自治区内互认、有关部门按需取用。按国家部署适时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加强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各地应合理配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按规定纳入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范围。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鼓励丰富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供给。 ??


(三)规范支付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结合实际,采取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四)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五)强化基金监管。健全多维度基金监管体系,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对失能评估、待遇享受、护理服务等长期护理保险各环节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与行行、行刑、行纪衔接。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


(六)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并控制在当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收入总额的5%以内。不得将基金交由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存在代管代拨情况的统筹地区,应在2028年底前完成过渡。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统一落实全流程文书管理。完善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挂钩。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


(七)强化信息支撑。强化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和相关功能模块的部署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


六、进度要求


各统筹地区应在2026年底前出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做好过渡衔接。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要在2028年底前调整完善政策,过渡到统一的制度框架下。


(二)逐步扩大制度覆盖面


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应在1年内开展就业人员(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保费征缴,其中柳州、梧州、贵港、崇左市应在2026年开展保费征缴。


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方面,南宁、贺州市应在2026年开展保费征缴;柳州、梧州、贵港、崇左市原则上应在2026年开展保费征缴,最迟不晚于2027年开展保费征缴;桂林、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河池、来宾市原则上应在2027年开展保费征缴,最迟不晚于2028年开展保费征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七、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医保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协同做好基金管理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协同做好宣传动员。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医保部门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等信息交互,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民政、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财政、医保、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院校加强护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和规范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相关工作环节的责任保险产品等供给。?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审核。各地要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建立风险防范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也可查看原文件





来源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图片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