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落实高温停工限时规定
依规发放高温津贴
组织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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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工会发出提示函
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撑起权益“保护伞”
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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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发放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天津市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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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已进入高温季节,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7〕20号)和《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46号)的有关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山西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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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已进入夏季高温酷暑时段,高温作业风险持续攀升。为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企业高温季节用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如下: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高温作业防暑降温管理制度,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及高温中暑应急预案。要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作业流程,落实通风、隔热、降温各项举措,配齐防暑休息场所及设施,持续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平台企业应关心关爱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优化派单模式,管控作业时长,落实好防暑降温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暑降温、高温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段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分级作业管控规定,根据气象部门实时预报气温合理调度生产作业。日最高气温40℃以上,全面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37℃至40℃之间,室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长不超过6小时,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严禁开展室外作业;35℃至37℃之间,必须采取轮班换休模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长,严禁安排露天作业人员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依规发放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240元/月,不得以防暑饮品等实物冲抵、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的,不得克扣、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强化健康保障服务
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台账,根据职工身体状况动态调整作业岗位。常态化开展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提升职工自我防护能力。配齐防暑降温物资、急救药品,免费为高温作业职工提供合规防暑饮品,严禁以任何形式收费或变相抵扣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中暑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推动落实民主管理
针对高温作业认定、津贴发放、工时调整等争议事项,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商定,可签订高温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主动整改高温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规行为,切实筑牢劳动者高温作业安全健康防线。
黑龙江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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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严控高温天气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加强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保护
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避免职工在高温时段长时间作业,组织培训增强户外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守住安全底线,守护职工安康。请各用人单位压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严守各项规定,统筹生产安全与职工权益,筑牢夏季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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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全面迎来高温酷暑季节,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9月),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保护
建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八、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浙江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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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各项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降低高温工作环境下的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的药品,完善防暑降温物品台账,确保物资足额发放、按需领用。引导平台企业及合作用工企业对高温天气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齐高温防护用品,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温时段劳动者身体消耗,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科学合理制订生产计划,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最高气温预报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执行,即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指导平台企业建立补贴制度,为室外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发高温补贴。
四、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关爱。
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关爱”等慰问活动,关爱奋战在生产一线的广大劳动者。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开展高温防护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劳动者自我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及时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深化产业链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人文关怀,依托产业链推进高温劳动保护、打造劳动和谐链,营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
聚焦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规高温天气作业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违法案件,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涉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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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已渐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劳动安全,规范高温天气劳动用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完善防暑降温机制
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平台企业应关心关爱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优化派单模式,管控作业时长,落实好防暑保护措施。
二、优化现场作业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通风、隔热、降温等措施改善高温作业环境,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置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段
根据气象预报气温,合理调度生产,错峰作业。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落实好分级管控:日最高气温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之间,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累计不超6小时,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之间时,采取轮休换班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依规发放高温津贴
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以货币形式发放,不以饮品、物资、有价证券等抵扣。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配齐防暑降温物资
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加强健康宣传教育
高温季前组织高温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建立健康台账,动态调整岗位。常态化开展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提升职工自我防护能力。
八、支持鼓励民主管理
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鼓励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等方式商定高温作业管理、津贴发放等事项,有需要的可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保障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的前提。让我们共同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完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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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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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出现持续高温天气,并已进入主汛期。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和汛期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伤害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健全防暑防汛制度
用人单位是高温天气和汛期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高度重视高温作业和汛期劳动保护,建立健全防暑降温与防汛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岗位的防暑防汛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劳动保护要求落实到位。加强高温防护、防汛安全等职业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及汛期避险等基础防护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预警,提前做好防汛应急准备和人员转移避险预案。
二、改善作业场所条件,营造安全清凉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及时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加强汛期作业场所和临时设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做好排水设施维护和防洪物资储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减轻高温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在暴雨、雷电、强风等强对流天气下,除参加防汛抢险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岗位外(作业时应确保劳动者有足够安全防护,并做好转移安置措施),用人单位应避免安排户外作业或高空作业,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落实高温津贴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依法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爱新业态劳动者,畅通维权服务渠道
平台企业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高温天气接单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齐高温防护用品,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温时段劳动者的身体消耗。在暴雨、雷暴、强风等极端天气下,优化接单模式,最大限度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劳动者在工作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窗口,或拨打“12351”“12333”等咨询热线进行反映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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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全面迎来高温酷暑季节。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我省七部门《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良好通风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保护
建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八、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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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海南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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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已陆续进入盛夏酷暑时节,为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第一,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要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平台企业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的关心关爱,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优化生产工艺与操作流程,在高温作业场所采取隔热、通风、降温等有效措施,按规定设置清凉休息点,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岗位,不得强行安排高温作业。
第三,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及时开展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职工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专项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提升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处置能力。
第四,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关心关爱职工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关键,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保证。让我们共同努力,持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改善职工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宣传教育,共同保障职工安心健康工作,持续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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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及重庆市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平台企业要加强对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高温劳动保护。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同步落实好安全生产举措。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八、支持工会依法履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并保障工会组织依法行使劳动法律监督职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职责,及时听取、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关于高温作业、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相关意见建议。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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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省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多地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提醒各用人单位如下:
一、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作业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高温作业中暑应急处置演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额的急救药品;应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并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降温设施。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控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时长管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依规发放高温津贴,保障劳动者合法报酬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组织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帮助职工掌握高温基础知识和中暑早期识别与应急处置技能,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保护特殊人群,严禁安排禁忌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保障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的前提。各级工会将加强监督检查,对防暑措施落实不到位、拖欠高温津贴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法定举措,切实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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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已全面进入夏季高温时段,极端高温、持续晴热天气增多,建筑施工、工矿、交通、户外运维、快递外卖等行业一线职工高温作业风险加大,易发生中暑、疲劳作业及安全事故。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高温作业风险,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现作出如下监督提示:
一、严格规范高温时段作业管理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高温天气作业管控要求,科学调整作业班次与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7℃-40℃期间,严格压缩室外作业时长,每日露天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坚决避开当日气温最高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5℃-37℃期间,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连续工作时间。严禁违规安排高温时段加班加点、超时作业,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在高温环境及露天岗位作业。
二、足额规范落实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全面做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用人单位要常态化开展高温作业隐患排查,在车间厂区、作业工地、户外站点等区域配齐配足空调、风扇、遮阳棚、隔热设施等降温设备,持续优化作业环境。常态化供应绿豆汤、饮用水、防暑药品等降温物资,健全高温中暑应急处置预案,开展防暑降温、应急救援专项培训,提升职工自救互救能力。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一线作业群体,依托工会驿站做好常态化纳凉休憩、饮水补给等服务。
四、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聚焦建筑施工、矿山工贸、交通运输、环卫市政、物流配送等高温高风险行业,引导企业扎实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员广大职工主动参与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高温作业防护不足、用电用火不规范、设备高温过载运行、消防设施缺损失效等安全隐患,规范建立隐患台账,严格落实闭环整改。同时要紧盯暴雨、强对流、高温大风等夏季极端天气特点,针对性开展汛期安全防范专项工作。深化班前安全警示教育,重点宣讲高温作业安全风险、中暑预防实操措施及应急处置流程,坚决破除麻痹松懈思想,严防高温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广泛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征集、“隐患随手拍”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推动建立健全隐患内部报告激励奖励机制,引导广大职工主动当好安全生产“吹哨人”。
五、强化工会监督维权服务职能
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履职尽责,持续加大夏季高温劳动法律监督力度,常态化深入企业车间、一线作业现场开展监督。结合“送清凉”活动,边服务、边监督,同步排查整治高温作业各类隐患。畅通职工诉求表达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高温防护落实不力、高温津贴拖欠、违规高温作业等职工反映的问题。规范运用“一函两书”,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发文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积极联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切实筑牢夏季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坚固防线。
希望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统筹抓好安全生产与职工权益保障,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
青海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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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针对夏季高温、雷电、暴雨等特殊天气下的安全防范知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定期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与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特别是高温、高风险作业环境下的防护装备。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关注高温易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暑,以及电气设备受潮漏电等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五、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七、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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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有关事项向全区各用人单位提示如下:
一、落实高温停工限时规定
日最高气温≥40℃,应当日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7℃—40℃(不含40℃),累计作业不超过6小时,12时至15时严禁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5℃—37℃(不含37℃),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合理轮换,不得安排加班。
二、落实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我区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20元(具体执行各地州市标准),发放月份为6月、7月、8月、9月。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发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防暑降温饮料充抵;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时而扣减工资。
三、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向高温作业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作业现场设置休息区、遮阳设施、通风降温设备;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发放钱物不得替代提供饮料。
四、强化特殊群体劳动保护
怀孕女职工,不得安排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老年、患病及残疾职工合理调整岗位和工时,不得强制安排高温作业。
五、建立完善中暑应急处置
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开展防暑知识培训;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现场急救,情况严重的及时送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因中暑停止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或扣减工资。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醒大家
炎炎夏日
出门请采取积极有效的
防暑降温措施
避免在日光下暴晒
避免高温时段或高温环境中的
户外活动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