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未落户常住人口
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劳合社讲席教授、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202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围绕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出台的专门文件,具有标志性意义。基本公共服务有哪些?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核心意义是什么?政策在落地推进过程中需要把握哪些关键要点?本文对此进行讨论。
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此次《意见》聚焦随迁子女教育、住房、社保、就医、就业和兜底性服务等六个方面,精准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着力破解未落户常住人口最关心、最现实的民生难题。
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全体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公共服务理应“随人走”。如果将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绑定,那么大量“人户分离”人口,一方面因户籍限制而无法享有常住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因地理限制而无法享有户籍地的基本公共服务。此次《意见》明确提出“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对于保障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落实“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但未落户的群众超过2.5亿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要义是“以人为本”,如果常住城镇的2.5亿未落户人口无法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等“市民待遇”,那么城镇化质量就大打折扣。
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释放内需潜力、积蓄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必由之路。未落户人口的后顾之忧,通常与他们无法享有完整的基本公共服务有很大关系。如果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那么稳定的教育、住房保障有利于降低预防性储蓄,激发消费潜能;便利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就业创业扶持,有利于消除流动性障碍,促进劳动力有效配置。这些改革将为经济发展注入内生动力,实现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把握好过渡性举措与终极性目标的关系。鉴于当前部分基本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有些地方采取以就业居住年限为主要条件的“梯度供给”。一方面,这是现实约束下的选择,无可厚非,因为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这是过渡性的做法,不应成为常态。
在过渡的过程中,有几点需要特别关注。一是要始终将改革目标即“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价值锚点,不能偏离。二是过渡期设定不宜过长,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要按照这一时间节点来部署改革任务,超大城市也不例外。三是在过渡期内逐步减少梯度层次和差异,降低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门槛。四是要健全与常住人口相匹配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落实“人、钱、地、设施”挂钩政策,做好支撑保障。
(责任编辑:邹萃)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nss1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