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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用人单位负有主动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义务
2026-0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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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李某入职某商贸公司。2024年9月11日,公司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电子版劳动合同,李某不回应。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5年5月27日,李某向公司递交离职报告,载明因个人职业规划调整提出辞职申请。2025年5月28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均判令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1,962.06元。公司认为已通过微信发送完整劳动合同,未签合同系员工恶意拒签及“劳动碰瓷”,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提起上诉。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2026)新01民终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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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公司微信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给员工,员工未回复,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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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提供方,负有主动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责任。公司虽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电子版劳动合同,但在李某未回复的情况下,其应当通过微信提醒、电话沟通等方式积极跟进。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后其进一步催告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意图促成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向李某告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李某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当日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且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虽提供了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的证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催告义务,亦未能证明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未尽到合理催告义务,未能证明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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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需证明由于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员工不回复后,未通过电话跟进、当面沟通等方式再次催告,也未向李某说明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产生的法律结果,不能认定为履行了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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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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