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热点政策速览:
一、国家篇:
1、国务院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
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虚假网络招聘 地方人社部门集中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一)
5、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虚假网络招聘 地方人社部门集中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二)
二、地方篇
1、北京发布申报2026年度社保基数通告
2、西藏自治区人社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区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实施用工报告制度的通知》
3、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4、安徽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6〕9号)
5、陕西省人社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陕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陕人社发〔2026〕16号)
6、吉林省人社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6〕26号
7、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8、福建省人社厅发布2026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2026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11、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规划》部署了9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增强宏观政策就业协同性,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适应人工智能发展促进就业创业。
二是加强产业和就业协同,稳定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规模,扩大服务业就业容量,挖掘新兴领域吸纳就业潜能。
三是加快塑造现代化人力资源,提高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匹配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是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健全政策激励、服务保障、困难兜底、权益维护等全链条就业支持体系。
五是加大对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力度,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帮扶。
六是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拓宽发展渠道,强化公共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七是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优质高效发展。
八是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保障平等就业权利。
九是强化就业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提升就业形势科学研判分析能力。
《通知》明确,强化海洋经济就业创业服务支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航运企业加强自有船员队伍建设,对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等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稳岗返还、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
优化人岗匹配对接服务,探索编制海洋经济紧缺人才相关目录,支持利用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海洋合作发展论坛等平台举办招聘活动。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研究实施“蓝色工匠”培育计划和“引陆下海”计划,支持人工智能、新材料、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陆地领域的尖端技术应用于海洋,引导相关高素质人才向海洋领域转移。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经济领域企业用工指导,引导相关企业健全科学合理的船员轮班休假制度,充分发挥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建立多层次、网格化的船员权益保障体系。
《暂行规定》从总则、考试、职业能力、登记及附则等5个方面对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23条具体规定,明确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适用于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服务场景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暂行规定》确定由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按职责分工对制度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负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各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取得养老服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聘用至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
案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案例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然人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扰乱正常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招聘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发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出法定工时等违规信息。
案例五:,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政策,规范招聘行为,不得以不真实信息诱使求职者前来应聘,要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真实、合法,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案例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并如实记录服务对象、过程、结果等信息的服务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这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案例七:虚构岗位、收取保险费等典型诈骗手段,以“高薪低门槛”为诱饵、以“入职收费”为目的的招聘陷阱,涉嫌触犯诈骗罪。
案例八: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招转培”类违法行为的典型运作模式:不法机构以高薪、零经验、包就业等虚假招聘信息为诱饵,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心理,在各类网络招聘平台多渠道引流。面试中刻意否定求职者能力制造焦虑,以培训上岗为借口收取费用,甚至诱导办理培训贷;签订不平等培训合同规避劳动关系,后续提供劣质教学或不兑现就业承诺,求职者最终钱岗两空。
案例九: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应确保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内容的信息。
案例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无论线上还是线下经营,均需持证开展。单位或个人依托互联网,以网站、应用程序、视频号、图文账号、群组等形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搭建平台供用人单位自行发布招聘信息,均应当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案例十一: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通过伪造知名品牌、虚构经营资质、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方式,抓住求职者急于就业、追求高薪的心理,以“稳定货源”“保底收入”“优先安排业务”等虚假承诺为诱饵,骗取求职者财物。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求职者,尤其是从事货车驾驶、配送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案例十二: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求职者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案例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包含用工单位的名称、实际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应当标明招聘人员条件(如年龄、学历等),明示工资待遇、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
案例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
案例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教育或人社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案例三: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求职者应选择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正规机构,对其发布招聘岗位可通过官网官微等多种渠道查询核实。
案例四: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劳务派遣许可证失效后继续经营、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申请许可或办理备案的,均属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许可证从事劳务派遣的,不仅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高额罚款,还可能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个人证件。
案例八: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案例九:要求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旨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获得相对稳定的工作预期,减少工作不稳定时对劳动者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1、北京发布申报2026年度社保基数通告
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606/t20260615_4701113.html
北京市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申报期限为2026年6月10日至7月25日;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京通”小程序、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灵活就业人员须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11个方面权益保障纳入报告内容;定期开展新就业群体用工形势分析,出具《用工体检诊断书》;迟报、瞒报、漏报企业将纳入信用惩戒体系;西藏是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印发后全国首个建立用工报告制度的省份。
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50元(低保人员45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同步调整。
4、安徽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6〕9号)
原文链接:
https://ylbzj.anqing.gov.cn/public/65555861/2007330194.html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6%左右筹集;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7万元;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不低于60%。
5、陕西省人社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陕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陕人社发〔2026〕16号)
原文链接:
https://rst.shaanxi.gov.cn/zcfg/zcfgsjk/gfxwj/shbz/202606/t20260626_3650789.html
适用于陕西省内人社部门、税务机关及平台企业等办理职业伤害保障业务;平台企业须“每单必保、每人必保”;职业伤害保障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6、吉林省人社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6〕26号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全省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登记;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实行浮动管理,根据上一年度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免除计算金额(人次)等情况,每年浮动调整一次;发生职业伤害时,由新就业形态人员经平台企业向全国与省级信息平台发出备案申请,由人社部门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完成待遇给付工作。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部署“第六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市地级统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为0.3%,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类型分别确定。
待遇享受对象为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若国家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则从其规定。
8、福建省人社厅发布2026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
https://rst.fujian.gov.cn/zw/ldjy/202606/t20260626_7168456.htm
福建省人社厅公布2026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为福建省大田县万正包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该公司拖欠潘忠明等31名劳动者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241048.69元,经责令改正逾期未履行,被处以10000元罚款。
共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苏州创悦客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拖欠吴某某等13名劳动者2025年6月至7月劳动报酬共计13.95万元。实际承包人童某逃匿后被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江山市侠诗赟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拖欠姜某某2022年2月至2025年1月工资共计95967元等。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仙居县陈阳工艺品加工厂拖欠劳动报酬案:拖欠王某某等4名工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共计23.6913万元劳动报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劳动者销售提成在劳动报酬中占比较高时,法院依法认定销售提成应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案例二:认定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已愈伤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无需主动告知,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进行就业歧视。
案例三:进修人员在享受高校政策指标与资源扶持的同时,应充分发扬契约精神,诚信履行服务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从保障超龄劳动者在遭遇职业风险时的基本医疗、生活需求等劳动基准性权利出发,准确适用劳动关系与工伤待遇相分离原则,赋予超龄工伤职工与普通劳动者同样的职业安全保障。
案例五:竞业限制补偿系为保障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生活水平不因竞业限制影响明显下降而创设的制度,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支付时间,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
案例六:在绩效奖金占比较高且取决于派单量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控制派单量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资,达到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降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基数的目的。本案准确认定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给予否定性评价。
案例七: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状况、岗位设置特点、人才晋升机制以及防范职务犯罪等需要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同时,企业调岗应符合劳动者入职时的可预见范围以及工作惯例,不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八:通过审查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性、调岗事实依据充分性及岗位薪酬调整合理性三个维度,厘清了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边界,明晰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标准。
案例九:企业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基础上,对于员工病假产生的合理疑虑,可以提出善意合理的核查措施,如及时通知、陪同复查、承担费用等,而非径直否定。
案例十:法院派驻工作人员与工会特邀调解员、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形成优势互补,有效避免矛盾激化。
典型案例包括:
泉州台商投资区:针对32名快递员28.6万元欠薪难题,依托“法院+工会”联动机制,仅用72小时完成从立案受理到协议履行的全流程闭环,高效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讨薪难题。
龙岩中院与永定法院:创新“一函两书”+“驿站枫桥”联动模式,通过工会向新能源公司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成功化解百余名劳动者200余万元群体性欠薪纠纷。
三明三元法院:创新“监管支付”方案,将保洁服务公司合同款项直接支付至劳动监察部门设立的监管账户,结清48名员工38万余元工资。
来源:白话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