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1日,丁某入职重庆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6年4月22日,丁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550元。
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丁某主张的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丁某于2026年4月才提起仲裁,至申请仲裁时已逾一年,该部分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
【争议焦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仲裁时效按月计算,超过一年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丁某与公司从2024年10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月支付第二倍工资,劳动者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开始起算。
该部分的仲裁时效自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按月计算,超过一年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中,丁某2024年10月1日入职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从2024年11月1日起向丁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丁某于2026年4月2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丁某主张的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2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故本院对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予以采信,对丁某主张的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2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结合丁某的请求,本院对丁某主张的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公司向丁某支付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370.98元。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7日
案号:(2026)渝0111民初4339号
(注: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实务要点】
1. 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界定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其不能适用劳动报酬关于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而应严格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
2. 仲裁时效的起算规则
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认为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按月计算”。即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当月起,劳动者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效开始逐月起算。劳动者主张权利时,往前倒推超过一年的部分将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