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制低价竞争
加强行业自律的倡议书
全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近年来,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采取低价竞标、恶性竞争等手段获取项目,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挤压了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近期,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异常低价评审和处置机制,防范低价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引导行业回归理性竞争,现向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诚信经营意识
各企业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竞标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二、理性报价,杜绝“异常低价”竞标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在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异常低价”: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的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各行业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或企事业单位招标过程中,应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成本,科学报价,杜绝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坚决抵制“以价换量”“以低价抢市场”的短期行为。
三、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核心竞争力
各企业应将竞争重心从“价格战”转向“质量战”“服务战”。要坚持以服务质量、专业能力、履约能力为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从“价格战”向“价值战”转变。行业企业只有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合规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才能以优质服务赢得市场认可。
四、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声誉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力量。各机构应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不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不以低价诱导误导采购方,不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换取中标机会。要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做受人尊敬的行业参与者。
五、加强行业内部监督,共建公平竞争环境
协会将建立健全行业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鼓励企业对异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应主动保存相关证据(如招标文件、报价单、中标公告、合同文本等),及时向协会秘书处举报投诉(协会秘书处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771-5510316,举报邮箱:hyxh@gxrlzy.com)。协会将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反馈,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从而推动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坚决抵制低价竞争,携手构建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为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行业力量!
特此倡议。
附件: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广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
问题的通知
(财库〔2026〕2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