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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修订!
2026-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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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月27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我国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和企业劳动保护责任;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事实上,对休假权益的保障与细化,一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方向。目前,全社会通行的基准仍是自2008年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12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12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2008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十条  本条例自20081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人社部



为何修订?各方解读






 2026年1月27日,人社部宣布推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修订,旨在让年假制度真正落地。这部自2008年施行的条例,已跟不上近二十年经济社会的发展节奏,修订可谓时势所趋。

一、 修订背景:经济社会变迁催生新需求

近二十年来,经济体量、就业方式、人口结构的巨变,让原有年假制度的短板愈发凸显。

1. 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亟待明确
平台经济爆发式增长,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扩大,但这类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此前缺乏明确界定,休假方式、工龄认定等问题亟待解答。

2. 民生诉求倒逼制度升级
人均寿命延长、家庭结构与责任日趋复杂,大众对工作生活平衡、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升,原有的年假天数和档位设置,已难以匹配现实诉求。

3. 制度执行梗阻重重
尽管年假制度已推行多年,但“看得见休不上”是不少人的常态,核心梗阻集中在三点:

- 企业层面:部分民营企业、制造业、服务业以“岗位缺人”为由限制休假,甚至将法定节假日计入年假;还有企业用绩效、全勤奖施压,让员工不敢休假。

- 员工层面:维权顾虑多,担心投诉、仲裁会丢工作,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

- 监管层面:企业违规成本低,缺乏常态化监督,导致休假难问题长期存在。

二、 修订亮点:聚焦落实与灵活度,保障休假权利

此次修订并未调整“5年、10年、15年”对应的年假天数档位,而是从工龄累计、休假灵活性、权益保障三个维度优化规则,让年假从“纸面福利”变成“实际权益”。

1. 工龄累计规则更人性化
明确累计工龄满一年即可享受年假,劳动者跳槽后工龄可连续计算,无需因换工作重新清零。同时细化入职、离职时的年假折算规则,保障劳动者“无缝衔接”享受福利。

2. 休假灵活度大幅提升

- 年假可分多次休,最多可分三次,还能与法定节假日拼接,满足多样化休假需求;

- 当年未休完的年假,经书面同意可跨年度安排;

- 产假、婚假等假期单独计算,不占用年假额度;部分地区试点2.5天休假模式、雪假,进一步丰富休假形式。

3. 强化监督与处罚,提升违规成本

- 将年假落实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常态化重点,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 企业未按规定安排休假,需支付三倍工资补偿,同时加付一倍赔偿金;违规企业还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影响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 简化维权流程,开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7天内即可介入处理。

三、 国际借鉴:他山之石,可攻玉

对比发达国家的年假制度,我国现行标准仍有提升空间,其成熟经验值得参考:

1. 年假天数差距明显
法国、西班牙的法定年假可达30天,德国年假约5-6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在20天以上,而我国工作满20年的劳动者,年假天数才达到15天。

2. 享受门槛更低
多数发达国家从员工入职第一天起计算年假,兼职、灵活就业人员同样享有休假权利,且明确规定年假不可折现,必须强制休假。

3. 执行保障更有力
发达国家依托强大的工会组织和严格的劳动监察体系,大幅提高企业违规成本,让年假制度的执行更具刚性。

总结

此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修订,核心是从“制度完善”转向“落地执行”,既回应了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诉求,又通过优化规则、强化监管,破解休假难的痛点。未来若能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适当提高年假天数、降低享受门槛,将更好地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发展,让“带薪休假”真正成为全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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