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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创新出台全国首个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细则,附政策解读
2025-12-027

南宁市近日创新出台

《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并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细化明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接公共就业服务具体补助标准的细则文件,将从制度层面真正形成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就业服务网点设施运营和服务项目提供,有效推动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基层就业服务供给新模式加速落地。

▲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41号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吧(西乡塘街道就业服务站)


01

突出破解痛点,打造南宁样板


《细则》的出台,是南宁市人社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部署的实践行动,在全国人社系统真正掀起探索“小投入”撬动“大市场”的改革创新局面,着力破解当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中配备运营、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各类标准不统一,市场化就业服务运营不持续等现实痛点,创新打造以市场化服务促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运行的南宁样板。

▲11月3日,马山县古零镇就业服务站服务专员详细登记辖区居民的求职意向和就业需求

02

突出制度创新,加强考核激励


《细则》在全国首次创新明确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的补助对象与标准运营准入与退出考核内容与结果运用补助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等规范机制,为基层人社部门提供了直接明了的可量化可考核可操作的评分标准。人社部门按照“先运营后补助”的模式,围绕劳动者、用人单位、基础运行三个服务类别,定期考核评价服务成效,根据考核结果等次给予服务机构管理方或运营方对应补助。

▲广西首个商圈就业服务站—江南区商圈就业服务站内,工作人员指导求职者填写求职信息。南宁日报记者 黄红锦 摄

03

突出多元参与,合力共建共享


《细则》提出构建“政府主导+基层落实+市场运营+社会参与”长效模式,鼓励多元资源力量参与全市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依托市场专业服务机构,承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运行,鼓励和倡导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理念。对政府设立的,以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援助建设、支持建设或联合建设,并经备案同意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均同等享受运营补助。

▲11月16日,西乡塘区零工市场举办2025年南宁·深圳劳务协作暨南宁市“劳务品牌+就业”专场招聘会

下一步,南宁市人社局将持续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突出《细则》政策宣传和落地见效,持续深化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各级基层就业服务网点提升服务质效,帮助更多求职者“找到好工作”、企业“招到满意员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细则》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运转效能,根据国家、自治区层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的相关要求,市人社局在全国率先探索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激励全市就业服务网点提质增效服务,牵头起草了《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探索择优遴选专业第三方机构运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就业服务站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人社部门根据运营方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考核结果,分阶段给予分类分级补助,推动市场化服务促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运行,促进首府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细则》的特色亮点是什么?

答:这是全国首个细化明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接公共就业服务具体补助标准的细则文件。通过统一规范配备标准服务事项清单服务考核标准,让基层人社、财政等部门参照即可一步步操作、一环环办理,更好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实现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形成“政府主导+基层落实+市场运营+社会参与”长效机制。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细则》共分“总则”“补助对象与标准”“运营准入与退出”“考核管理及结果运用”“补助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17条内容,主要是明确了服务目标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和标准实行运营准入与考核管理。明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先运营后补助”模式,对辖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点的服务成效进行考核,明确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等次直接挂钩,根据本地考核周期和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并重点加强资金事中事后监管。

四、《细则》的补助对象是谁?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补助对象是承担免费就业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管理方或运营方。

对政府自建网点,分阶段给予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如下:

(一)启动期(第一年)

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含加挂就业服务站)50—100万元/个,一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20—30万元/个,二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15—20万元/个,自助就业服务站1—2万元/个

(二)巩固期(第二年-第四年)

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含加挂就业服务站)20—30万元/个,一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12—15万元/个,二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6—8万元/个,自助就业服务站0.5万元/个

(三)常态期(第五年起)

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含加挂就业服务站)15—20万元/个,一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8—12万元/个,二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4—6万元/个,自助就业服务站0.5万元/个

对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援助建设、支持建设或联合建设,并经备案同意的服务网点,可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具体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五、如何选择和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

答:对政府自建网点,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从依法依规经营、行业经营资质、专业服务能力、市场口碑信誉等方面综合评比,选择市场化专业第三方机构运营。对社会共建网点,实行备案准入机制,对符合建设规划需求、规范配备标准等条件的,并经评估认为建设方具备相应服务运营能力的网点,给予备案并纳入全市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管理。

为强化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提升服务效能,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运营实行动态管理和日常考核机制,对考核等次不合格、不符合约定服务协议等情况的,人社部门可终止运营或取消备案资格。

六、对第三方实施考核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是从服务劳动者服务用人单位基础运行服务等多个维度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参照《细则》的有关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具体考核实施方式并组织实施。

七、补助资金拨付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补助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考核结果等次,在财政批复用款计划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委托运营方。

八、还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相关约定标准要参照本《细则》执行。《细则》实施前,市、县(市、区)、开发区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服务未到期的,可根据原合同约定继续实施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结合本《细则》进行调整。


来源:南宁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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