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25〕170号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6号)以及试点工作部署安排,在各地申报试点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综合研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共同确定了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城市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联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务实高效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城市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把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纳入“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推动。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试点城市要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确定1到3个细分行业作为试点方向,开展差异化探索。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重点选择制造业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开展融合发展试点。要深入梳理制造业人力资源需求,分类施策,重点打造招聘用工联合体、跨企业培训联合体和创新联合体。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创新融合发展场景,培育制造业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11月底前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做好总结推广。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试点城市要强化任务落实,加强过程管理,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要注重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机制创新、典型案例以及困难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要广泛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典型发布、举办活动、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3日
附件: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城市名单
序号 | 省份 | 试点城市 |
1 | 北京 | 北京市 |
2 | 天津 | 天津市 |
3 | 河北 | 唐山市 |
4 | 保定市 | |
5 | 山西 | 太原市 |
6 | 内蒙古 | 包头市 |
7 | 辽宁 | 大连市 |
8 | 吉林 | 长春市 |
9 | 黑龙江 | 哈尔滨市 |
10 | 上海 | 上海市 |
11 | 江苏 | 南京市 |
12 | 苏州市 | |
13 | 浙江 | 杭州市 |
14 | 宁波市 | |
15 | 安徽 | 合肥市 |
16 | 芜湖市 | |
17 | 福建 | 福州市 |
18 | 厦门市 | |
19 | 江西 | 赣州市 |
20 | 山东 | 济南市 |
21 | 青岛市 | |
22 | 河南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
23 | 湖北 | 武汉市 |
24 | 襄阳市 | |
25 | 湖南 | 长沙市 |
26 | 岳阳市 | |
27 | 广东 | 广州市 |
28 | 深圳市 | |
29 | 广西 | 南宁市 |
30 | 重庆 | 重庆市 |
31 | 四川 | 成都市 |
32 | 德阳市 | |
33 | 贵州 | 贵阳市 |
34 | 云南 | 昆明市 |
35 | 陕西 | 西安市 |
36 | 甘肃 | 兰州新区 |
37 | 宁夏 | 银川市 |
38 | 新疆 | 伊犁州 |
39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石河子市 |
来源:人社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