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用人单位长期欠薪、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不久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支持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2022年3月1日起,覃香妹(化名)在广西一家生态农业科技发展公司位于邕宁区的凤梨释迦种植基地做后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4300元。
工作期间,覃香妹每日按时打卡、填写工作日志,勤勤恳恳。此前,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了部分工资,但自2022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6日期间,迟迟未发工资。
覃香妹多次催要,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长时间等待无果,她于2023年4月30日离职,并于同年12月21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指出因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12月22日,覃香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仲裁委支持了劳动关系确认,以及支付欠薪、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但驳回覃香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覃香妹不服仲裁裁决,于2024年12月17日诉至邕宁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公司未到庭,但根据覃香妹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工作日志、打卡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在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欠付工资和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公司收到裁决书后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意见,且原告无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在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覃香妹据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支付覃香妹经济补偿金6450元(4300元/月×1.5个月)。
邕宁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覃香妹与公司年月日至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覃香妹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7604.46元;公司支付覃香妹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851.59元;公司支付覃香妹经济补偿金6450元。
维权须及时,用工要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逃避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此外,劳动者维权应注意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