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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要求同工同酬,补齐120万工资,法院会支持吗?
2025-08-262
案情简介

张三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山东某某学院工作。

张三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要求山东某某学院、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08年至2023年3月同岗位工资差额120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技术、劳动熟练程度、工作岗位、劳动量等与劳动本身相关联的因素,依照相同的劳动分配办法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张三系实验室管理员,其主张李四、王二、陈五虽然系直接与山东某某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与该三人的工作岗位相同,因此应获得同样的工资待遇。经一审法院审查,张三系从事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而根据山东某某学院提交的证据,李四、王二、陈五三人除与张三同样的工作内容外,由于具备学历、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该三人亦从事其他辅助教学类工作,张三与该三人的工作内容并不相同。劳动报酬系根据劳动者全部工作内容确定,同酬的前提应为同工,张三仅根据李四、王二、陈五等三人与其相同的部分工作内容而主张与该三人相同的劳动报酬,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内部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本案中,张三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张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号:(2025)鲁01民终5846号


来源: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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