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值班不一样
第一,二者均是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本单位的工作,即二者所占用的时间都是非正常工作的时间。
例如,既存在夜间加班的情况,也存在夜间值班的情况;节假日亦是如此,既有节假日加班,也有节假日值班。
第二,二者都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需要劳动者履行单位职责。
也就是说,一方面无论是值班还是加班,都不是劳动者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必须经过单位安排,体现单位的意志;另一方面不管是值班还是加班,均需要由劳动者履行一定的单位职责,而不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个人目的。
值班一般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或者根据规章制度来安排劳动者从事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经营性的责任。
而加班则是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已的本职工作,或者说是继续完成自己的具体生产或经营任务,承担相应的生产经营性责任,其不存在边工作边休息的问题,而是纯粹地进行工作。
由于加班及其相应的工资报酬是法定的,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或者说是加班工资;而值班因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故关于值班的工资待遇一般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对此有约定或用人单位对此有惯例的,应按其执行。
举个??: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货员。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已经明确告知:每天工作时间是11小时,白班是早上6点到下午6点,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入职后,实际的情况是:用餐期间小李还必须留在柜台前,但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却将这1个小时扣除了。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矛盾争议。
小李认为:公司虽然规定这1个小时为用餐时间,但实际上却因为人员配备紧张问题,自己经常是一边吃饭,一边工作,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应该算作工作时间,公司应当补发工资。
公司则认为:公司民主决议通过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所有员工每天午餐时间为1小时,被告入职时也学习过手册,员工对这个制度是知道的,所以中午用餐时间1小时不应属于工作时间。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在审阅双方的证据后,仲裁部门认为,根据公司对便利店柜员工作的岗位要求,实际上小李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1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
① 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职工可以拒绝
② 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属于无效
③ 加班未审批也可以认定加班
④ 包薪制无法避免支付加班费
⑤ 未经协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员工可拒绝
情况一:企业实时标准工时制,保证员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内,即是合法行为。
情况二:企业实时标准工时制,保证员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长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即是合法行为。
情况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